公告日期:2026-03-31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李嘉士)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顺丰控股”)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在 2025 年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忠实履行各项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并以谨慎的态度对相关议案发表了表决意见,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现将 2025 年度工作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李嘉士,1960 年出生,香港大学法律学士,为香港、英格兰及威尔斯、新加坡及澳洲首都地区的合资格律师。本人拥有丰富的法律经验,自 1989 年起历任胡关李罗律师行合伙人、高级合伙人,并于 2022 年成为管理合伙人。本人亦为香港公益金筹募委员会成员、公益慈善半程马拉松筹划委员会联席主席。曾担任香港政府创新科技署 InnoHK 督导委员会委员、上诉审裁团(建筑物)主席、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复核委员会候选主席及上市委员会主席、合景泰富集团(1813.HK)独立非执行董事。现担任中国移动(600941.HK、0941.HK)独立非执行董事,安全货仓(0237.HK)及彩星集团(0635.HK)非执行董事。2022年 12 月至今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二)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本人不在顺丰控股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顺丰控股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顺丰控股及其主要股东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2025 年度,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已满足适用的各项法律法规中对于担任顺丰控股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
会;董事会对本人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认为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本报告期应参 现场出席董 以通讯方式参加 委托出席董 缺席董事 出席股东
董事姓名
加董事会次数 事会次数 董事会次数 事会次数 会次数 会次数
李嘉士 9 4 5 0 0 3
1、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的情况
2025 年度,本人积极参加了公司召开的所有董事会及股东会。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在召开董事会前主动了解并获取做出决策前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定要求,对重大事项履行了合法有效的决策程序。本人对报告期内出席的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认真审议后,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
2、出席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情况
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时在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中担任委员。2025 年度本人在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如下:
(1)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履职情况
序号 召开日期 会议内容 表决结果
2025 年 3 月 审议《关于增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成员多元化
1 赞成
27 日 政策》
2025 年 12 月 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 赞成
8 日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25 年 12 月 审议《关于聘任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
3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