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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07 18:04:24 股吧网页版
杰瑞股份: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08


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 119 号 2 楼 邮编:264003

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高强律师、滕晓峰律
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7 日召开的 2025 年度股
东会,并根据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进行律师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李志勇先生、副董事长王继丽女士因公出差,无法主持本次股东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孙伟
杰先生担任本次会议主持人。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将本次股东会的

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议题等相关事项的通知刊登在 2026 年 4 月 17 日的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该通知载明的开会时间是 2026 年 5月 7 日 14:00。

2、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的投票时间在 2026 年 5 月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的投票时间在 2026 年 5 月 7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本次股东会按《通知》要求,如期于 2026 年 5 月 7 日 14:00 在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杰瑞路 5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刊登《通知》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召开日期超过 20 日,符合法定要求。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 1,04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87,634,197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不含公司回购的股份,下同)的 67.4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46,534,49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2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41,099,701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3%。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

日 2026 年 4 月 2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普通股股东以及合法的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审核,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其资格真实、合法、有效。

3、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及公司邀请的其他嘉宾列席了本次会议,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 7 项议案逐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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