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3-12 17:23:02 股吧网页版
赫美集团:关于终止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13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赫美集团 公告编号:2025-009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2023年5月31日,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公司将持有的全资子公司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浩宁达”)100%股权以人民币11,200万元的交易价格转让给祥光能源(广东)有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

2023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3)最高法执监33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执复269号执行裁定,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执异1140号执行裁定,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执129号之一和之二执行裁定。因(2019)粤03执129号之一执行裁定被撤销,惠州浩宁达被执行拍卖的6栋房产物业将根据执行回转程序申请恢复至惠州浩宁达名下。

该事项对惠州浩宁达100%股权价值存在重大影响,因此公司于2024年3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各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就公司出售惠州浩宁达100%股权事宜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延迟12个月履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签署<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的公告

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2)。

二、本次交易终止原因及进展

据上所述,基于《补充协议》所涉及的执行回转程序复杂且耗时较长,同时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交易各方经友好协商,决定终止本次交易。

2025年3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决定终止本次股权转让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签署《终止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终止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交易各方

甲方: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祥光能源(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二) 终止协议的主要内容

鉴于:

1、甲乙丙三方就甲方将其持有的丙方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之事宜于2023年6月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于2024年3月27日签订《补充协议》。

2、截止本终止协议之日,甲乙丙三方均未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

3、《补充协议》所涉及的执行回转程序复杂且耗时较长,同时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决定终止《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
基于以上情况,各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终止协议如下: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的公告

1、甲乙丙三方同意终止《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

2、甲乙丙三方同意各方在《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各方均不向其他方追责和主张权利。

3、如因本终止协议产生任何纠纷,如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地在深圳,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4、本终止协议经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协议各方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协议一式叁份,各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对公司的影响

终止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 司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为 《 证 券 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