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赫美集团 公告编号:2025-042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或裁定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本次涉及 17 名投资者诉讼一审判决金额合计为 537,527.77
元;公司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 11,637.61 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涉及 17 名投资者,其中 13 名投资者的
诉讼案件仍处于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其他投资者的诉讼案件已生效,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近日,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5)粤 03
民初 2074 号、(2025)粤 03 民初 2076 号】、《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粤
03 民初 6685 号、(2025)粤 03 民初 2075、2076 号】,上述案件共涉及 17 名自
然人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诉讼金额合计人民币 1,404,412.11 元。现就上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关于上述 17 名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 年3月 7 日在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及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5-004)。
二、民事裁定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1、(2025)粤 03 民初 2074 号《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原告钟*凯与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本院于 2025 年 2 月 21 日立案。原告钟*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
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钟*凯撤回起诉处理。
2、(2025)粤 03 民初 2076 号《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原告任*与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
院于 2025 年 2 月 21 日立案。2025 年 4 月 2 日,原告任*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任*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撤回起诉。
3、(2024)粤 03 民初 6685 号《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朱*冰、纪*芝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共计 8,178.26 元由各原告负担。
4、(2025)粤 03 民初 2075、2076 号《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各原告赔偿款(详见附表);
(二)驳回原告贾*顺、刘*、刘*青、李*兵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驳回各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各原告与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比例负担(详见附表)。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投资者诉讼案件涉及 292 名投资者,已全部作出裁定或判决,判决公司承担责任金额合计 1,911.53 万元(含本次判决金额)。
公司投资者诉讼案件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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