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管理办法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规则》第1.4条规定的除上市公司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上市公
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管理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和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内幕信息知情人系指: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六)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七)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八)因职务、工作可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