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程序,确保总经理有效行使职权和勤勉履行义务,充分发挥总经理的经营决策作用,提高总经理班子的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总经理班子成员的构成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财务负责人一名,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视公司实际情况设置。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经营管理工作,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品牌建设,以及公司章程或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根据总经理的安排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包括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岗位责任及考核办法;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审议批准每年度内借款发生额(包括贷款转期、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和新增长期贷款)低于上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20%的借款事项及与其相关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九)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成交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拟与其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达成的交易成交金额不超过 300万元或者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之外的交易事项(交易的定义见《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
(十一)《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总经理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总经理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总经理的近亲属,总经理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总经理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第五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总经理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六条 总经理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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