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外,视重要性程度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先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再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董事。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公开选聘、邀请选聘或单一选聘方式:
(一)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二)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三)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参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供相关执业质量资料、诚信情况资料等,必要时应公司要求进行现场陈述。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经股东会批准同意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续聘可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整理;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与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形成书面意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 成前一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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