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
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中上协发〔2025〕6号)、《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公司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与核查。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与运行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委员中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担任,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
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
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并由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委员连续两次未能
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相关董事依法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
持,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审计监察部,审计监察部负责工作 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 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
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
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等。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与职权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 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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