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及披露过程中的监督作用,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关规定及《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要求,结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三)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审计准备与审计监督
第四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应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和董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会计
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如年审会计师在公司编制完成财务会计报表之前进场,审计委员会应审阅其年度报告审计工作安排,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相关记录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三章 审核年报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四章 提议聘任或更换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向董事会提交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并对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董事会或
股东会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分别约见前任和拟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或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他涉密人员对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讨论和决定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履行职责给予充分支持。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其他中介机构为其出具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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