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作为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即被担保人,下同)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公司作为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的法定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公司就本身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不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为控制公司在运营中担保事项的或有风险,切实运用法律手段,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性,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的相关担保事项由财务部作为担保合同主办部门负责办理具体手续, 同
时负责对合同条款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并进行合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和《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时办理需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或批准的手续并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遵循的原则
第四条 担保事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遵循“安全、互惠、发展、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遵守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按照本管理制度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任何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对象提供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均需经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作出决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关联担保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四章 担保合同签订程序
第十条 当发生担保业务时,首先由财务部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调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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