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公司的人员组
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下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遴选和审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持续评估,并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2名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
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委员连续两次未
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相关董事依法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持续关注和动态评估,形成决议或审核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核意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任职资格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
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解聘的建议。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工作需要或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
开。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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