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2
证券代码:002360 证券简称:同德化工 公告编号:2026-057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2.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一审判决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偿还截至 2026 年 4 月 7 日借款本金人民币 49,000,000 元及
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 531,656.31 元,共计 49,531,656.31 元,并支付罚息
及复利(以未还本息为基数,自 2026 年 4 月 8 日起,按年利率 4.3%上浮 50%的
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律师费 50,000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根据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较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德化工”)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科创”)、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爆破”)、山西同德民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同德”)收到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6)晋 71991 民初 911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6 年 2 月,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同德爆破、山西同德收到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民法院传票》【(2026)晋 7191 民初 911 号】等相关法律文书,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太原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诉讼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同德爆
破、山西同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于 2026 年 4 月 8 日开庭审理。具体情况
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6-023)。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6)晋 71991 民初 911 号】,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同德爆破、山西同德与广发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民法院作出以下判决:
一、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
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偿还截至 2026 年 4 月 7 日借款本金人民币
49,000,000 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 531,656.31 元,共计 49,531,656.31
元,并支付罚息及复利(以未还本息为基数,自 2026 年 4 月 8 日起,按年利率
4.3%上浮 50%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支付律师费 50,000 元;
三、被告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同德民爆有限公司、张云升、张烘、王晓霞对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同德民爆有限公司、张云升、张烘、王晓霞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143,856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148,856 元,由被告山
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
公司、山西同德民爆有限公司、张云升、张烘、王晓霞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较大影响。公司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6)晋 71991 民初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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