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3
证券代码:002360 证券简称:ST 同德 公告编号:2026-068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45,836,744.88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同德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通”)近日与沂南县广源石业有限公司、祎禾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祎禾新材料有限公司、刘琰、刘强、潘大伟供应链合同纠纷案件向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一审尚未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情况
原告:深圳市同德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投资创业发展中心 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FLT337P。
法定代表人:张烘
被告:沂南县广源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孙祖镇乔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321772084291T。
法定代表人:潘大伟
被告:刘琰,男,1982 年 6 月 15 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人民路 13
号***号楼***单元***号。
被告:刘强,男,1983 年 10 月 23 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十字路
镇富源居委会***号。
被告:祎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经济开发区绿源路 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321MA3D3UA498。
法定代表人:刘强
被告:山东祎禾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经济开发区樱花路 1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321MA3U6HPC64。
法定代表人:刘琰
被告:潘大伟,男,汉族,1991 年 12 月 5 日出生,住山东省莒南县十字路
镇富源居委会***号。
案由:供应链合同纠纷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沂南县广源石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货款 35,000,247.00 元;
2、判令被告沂南县广源石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供应链服务费暂计10,811,497.88 元(以剩余未退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 1.2%/30 天的标准,自 2023
年 2 月 21 日起分段计算至 2026 年 1 月 23 日为 10,811,497.88 元;后续以
35,000,247.00 元为基数按照 1.2%/30 天的标准持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判令被告沂南县广源石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5,000 元及保全保险费;
4、判令被告刘琰、被告刘强、被告祎禾科技、被告山东祎禾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潘大伟对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五被告承担。
以上金额暂计 45,836,744.88 元。
(三)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1 月 6 日,原告与被告祎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祎禾科技”)
签订《供应链服务协议》,约定被告祎禾科技委托原告向其指定的供货商代采“石英砂”并销售给被告祎禾科技。基于该《供应链服务协议》的约定,被告祎禾科
技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委托原告与被告沂南县广源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
源石业”)签订《采购合同》,代为采购了价值人民币 40000125 元的石英砂,并全额向被告广源石业支付了相关货款。
上述协议签订后,由于红线图调整,被告广源石业无法开采石英砂矿,导致始终未能向原告交货。在此情况下,原告、被告祎禾科技、被告广源石业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终止原《供应链服务协议》的履行,并约定由原告与被告广源石业重新签订《供应链服务协议》,由被告广源石业销售石英砂给原告,并委托原告向其指定下游客户销售石英砂。同时,为确保《供应链服务协议》的履行,被告刘琰、被告刘强、被告祎禾科技、被告山东祎禾新材料有限公司于 2023 年2 月 20 日签订了《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承诺为被告广源石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被告广源石业对原告负有的全部义务。
新的《供应链服务协议》签订生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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