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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08 17:51:41 股吧网页版
ST同德: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09


证券代码:002360 证券简称:ST 同德 公告编号:2026-075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90209626.67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科创”)、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爆破”)收到《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传票》
【(2026)晋 0902 民初 4583 号】《民事裁定书》【(2026)晋 0902 民初 4583
号】等相关法律文书,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诉讼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将于
2026 年 6 月 19 日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9006898922639,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和平西街 186 号。负责人:温文博,行长。

被告一: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西口镇焦尾城大茂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2220278L。法定代表人:张富铨,职务:董事长。

被告二: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经济开发区紫檀街 39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00563598771F。法定代表人:张云升,职务:董事长。

被告三: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原平经济开发区跨越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81MA0LHWEEX0。法定代表人:张云升,职务:董事长。

被告四:张云升,男,汉族,住址:山西省忻州市。

被告五:张烘,男,汉族,住址:山西省忻州市。

(二)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一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89800000 元及
截至 2026 年 4 月 27 日的利息 389626.67 元,以及自率加收 50%执行。合同项下
贷款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 20 日,每笔还款利随本清。此外,《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中对提款、还款、违约责任、送达、争议解决、实现债权的费用进行了约定,为对被告一前述融资提供担保,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分别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对被告一在债权确定期间内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范围除了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等在内的全部债权。

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一发放了贷款。然而合同履约过程中,被告一信用状况恶化,且各被告因涉及诉讼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各被告的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根据合同约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归还贷款,结清利息,并通过各种形式向借款人、担保人追索。基于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支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增印,山西国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丽丽,山西国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张云升、张烘。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支行与被申请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张云升、张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张云升、张烘银行存款总计 90209626.6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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