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7-02
证券代码:002360 证券简称:ST 同德 公告编号:2026-078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终止本次执行
2.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3.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由于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法院实际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本次案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科创”)、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爆破”)因与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长江租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于 2025 年 9 月 22 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
区人民法院传票》【(2025)沪 0115 民初 111045 号】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已
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开庭审理。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公
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04)。
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向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同德爆破下发《民事判决书》【(2025)沪 0115 民初 111045 号】《民事裁定书》【(2025)沪 0115 民初 111045 号之一】,一审判决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长江联合
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 72,949,662.50 元、留购价款 100 元、截至 2025 年
1 月 10 日的逾期利息 1,205,074.15 元以及自 2025 年 11 月 11 日起至实际清偿
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违约金 379,680.90 元、律师费损失 190,000 元、诉讼保全
保险费损失 22,526 元。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5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
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25)。2026 年 1 月 27 日,公司及公司全资
子公司同德科创、同德爆破,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6)
沪 0115 执 346 号】。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
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25)
近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同德爆破因上述诉讼事项,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6)沪 0115 执 346 号】。
二、《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友诚路 149 号 45 层、46 层(实际建筑楼层为 39 层、40 层)01-08 单元。
法定代表人:邱鹤良,董事长。
被执行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跨越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云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西口镇焦尾城大茂口。
法定代表人:张富铨,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忻州经济开发区紫檀街39 号。
法定代表人:张云升,董事长。
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义务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向上海
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 2026 年 1 月 7 日立
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向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冻结期限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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