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晚,同德化工发布公告称,经与广东宏大积极沟通协商,双方同意和解。广东宏大配合公司办理了同蒙化工100%股权的质押注销登记手续,公司向受理法院撤回对广东宏大的质押之诉,广东宏大亦向受理法院撤回对公司提起的违约之诉。

从时间线来看,这起案件始于2023年8月。
2023年8月31日,同德化工与广东宏大签署了《关于转让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同德化工拟将持有的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蒙化工”)100%股权,以2亿元的价格转让给广东宏大或广东宏大指定的第三方。
但纠纷很快发生。不到一周时间,同德化工决定终止与广东宏大的股权转让交易,并于9月4日至9月9日向广东宏大发送《协议终止通知函》,办理了退回履约保证金等事项。由此,引发了双方的民事诉讼。
广东宏大在此前递交的《民事起诉状》中表示,公司为实现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交易,及时按照约定支付了1.2亿元保证金并做了大量筹备工作。同德化工在签署协议后一周内,即单方发出终止协议的通知,并与第三方另行达成了同蒙化工100%股权转让协议,获得巨大收益。广东宏大认为,此举构成违约。
2024年1月,广东宏大提起诉讼,案件于当年3月13日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7月,一审判决结果出炉,驳回了双方的诉讼请求。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载明:协议已在2023年9月4日解除。
2024年8月,广东宏大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当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最终在11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但纠纷并未就此结束。2025年1月,同德化工向清水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广东宏大配合办理股权质押注销登记。
随后,广东宏大向清水河县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违约之诉,并在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同德化工也就解除股权质押事项,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股权质权纠纷之诉。
最终,在2025年7月,双方经过沟通协商达成和解:广东宏大配合办理了股权质押注销手续并撤回违约之诉,同德化工撤回质押之诉。同时,由同德化工负担案件受理费32万元。
上证报梳理发现,在上述纠纷过程中还引发了信息披露问题。同德化工因未及时披露重大信息,受到山西证监局处罚。
据悉,同德化工转让同蒙化工100%股权预计产生利润约1.77亿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96.15%,属于重大事件。但同德化工未按规定披露协议有关信息,直至2024年1月30日发布《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诉讼传票的公告》时,才予以提及。
2024年12月,山西证监局向同德化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同德化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对公司董事长张烘等人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90万元的罚款。
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上市公司重大交易中,信披合规性直接关联市场信任与估值稳定性,违约操作或可短期获利,但长期代价可能远超收益。
在结束长达近2年的股权质权纠纷后,同德化工在公告中表示,此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较大影响,公司目前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无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