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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24 12:12:20 股吧网页版
同德化工: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3


证券代码:002360 证券简称:同德化工 公告编号:2025-101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第三人

3.涉案的金额:原告认定的涉案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 9,186,533.61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近日,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科创”)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传票》【(2025)沪 0115 民初 115450 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租赁”)诉讼本公司
及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将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 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江路 9 号、龙滨路 18 号,法定代表人:孔繁星;

被 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河曲县文笔镇焦尾城大茂口,法定代表人:张烘;

第三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原平经济技术
开发区跨越大道,法定代表人:张云升。

(二)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对原告的主债务的付款义务向原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主债务以(2025)沪 0115 民初 57661 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或者编号为IFELC24DG1NZY7H-L-01 的《售后回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孰低为限。具体如下:

(1)向原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 9,092,913.76元及留购价款 1,000 元,共计人民币 9,093,913.76 元;

(2)向原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以全部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
万分之五标准,自 2025 年 8 月 25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 2025
年 9 月 8 日,为人民币 68,196.85 元);

(3)向原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2025)沪 0115 民初 57661
号民事调解书项下第三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24,423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金额合计 9,186,533.61 元。

(三)原告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1、主债权的确定以及担保情况

2024 年 04 月 18 日,原告与第三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
科创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IFELC24DG1NZY7H-L-01 的《售后回租赁合同》和编号为 IFELC24DG1NZY7H-P-01 的《所有权转让协议》(以下合称“租赁合同”),原告与第三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之间形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原告为出租人,第三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为承租人。

根据上述合同约定,第三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设备出让给原告,原告取得了该设备所有权,并将设备作为租赁物出租给第三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使用,租赁物设置于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液压路 3 号(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租金,租金分 12 期,具体支付方式详见附件应收债权明细表。第三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如在租赁期间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任一期租金或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原告有权要求加
速到期,要求第三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立即付清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和未到期应付未付租金、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并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偿付逾期违约金:第三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还应承担原告行使权利所发生的律师费用支出和其他合理支出。在第三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付清全部租金、税款、利息、违约金及留购价款之后,原告才将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

为担保第三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履行租赁合同,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 IFELC24DG1NZY7H-U-01 的《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均承诺为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在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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