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4
证券代码:002360 证券简称:同德化工 公告编号:2025-104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原告认定的涉案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 75,086,103.28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近日,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科创”)、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爆破”)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传票》【(2025)沪 0115 民初 111045 号】等相关法律文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租赁”)诉讼本公司及
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同德爆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将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
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 告: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友诚路 149 号 45 层、46 层,法定代表人:邱鹤良,董事长;
被告一: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原平经济技术
开发区跨越大道,法定代表人:张云升;
被告二: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河曲县文笔镇焦尾城大茂口,法定代表人:张烘;
被告三: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忻州经济开发区紫檀街39 号,法定代表人:张云升。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租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合计 72,949,762.50 元(其中剩余未付租金 77,949,662.50元、租赁物留购价款 100 元,扣除保证金 5,000,000.00 元);
2、判令被告一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第 5 期至第 9 期租金的逾期利息(以未付租金为基数,已到期的自租金日的次日起、未到期的自加速到期日的次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分段累加至实付全部付清之日止);
3、判令被告一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 1,923,814.78 元;
4、判令被告一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 190,000 元和诉讼保全保险费损失 22,526 元;
5、判令被告二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就被告一上述第 1 项至第 4 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令原告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就案涉租赁物(详见附件“租赁物清单”)与被告一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者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优先清偿被告一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所负债务;
7、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全部被告承担。
诉 讼 金额 暂 计 :75,086,103.28 元 =(剩 余租 金( 抵扣保 证金后 )
72,949,662.50 元+租赁物留购价款 100 元+违约金 1,923,814.78 元+律师费
190,000.00 元+诉讼保全保险费 22,526.00 元)
(三)原告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24 年 7 月 22 日,原告与被告一开展融资租赁回租业务,由原告向被告一
购 买 一 批 设 备 , 再 由 原 告 租 给 被 告 一 使 用 , 并 签 署 了 编 号 为
YUFLC009362-ZL0001-L001 号《融资租赁合同》,形成了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原告为出租人,被告一为承租人。
同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编号为 YUFLC009362-ZL0001-L001-G001 的《保证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二对被告一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被告二提供的《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公告》,上述担保事项已经过被告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且履行了担保公告程序。
2025 年 7 月 22 日 , 原 告 与 被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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