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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3 15:43:20 股吧网页版
同德化工: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4


证券代码:002360 证券简称:同德化工 公告编号:2025-107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原告认定的涉案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 20,225,000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近日,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科创”)、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爆破”)收到《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传票》【(2025)晋 0109 民初 19062 号】等相关法律文书,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诉
讼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将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 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A 座,负责人:张锐,行长;

被告一: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河曲县文笔镇焦尾城大茂口,法定代表人:张烘,董事长。

被告二: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忻州经济开发区紫檀街39 号,法定代表人:张云升,董事长。

被告三: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跨越大道,法定代表人:张云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张云升,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20000000
元,截至 2025 年 9 月 11 日利息 205000 元,及自 2025 年 9 月 12 日起至全部还
清借款本息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以上暂共计 20205000 元;
2、依法判令被告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张云升对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4、依法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 20000 元。

(三)原告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24 年 12 月 6 日,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太原分行申请借款,并签订合同编号为兴银晋(流资)2024-业务二部-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提
供借款金额 20000000 元,借款用途为日常经营周转,借款期限 12 个月,即 2024
年 12 月 6 日至 2025 年 12 月 5 日,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即根据实际发放日定
价基准利率和定价公式确定借款利率,每次放款实际发放日至本合同借款到期日之间利率不变。借款利息偿还方式为每季末月的 21 日为付息日,被告应当于付息日支付当期借款利息,在借款到期时结清剩余本息。同时合同明确约定,借款逾期的,自逾期之日起,贷款人有权对逾期的借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 50%,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含罚息),贷款人有权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2023 年 12 月 25 日,被告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署合同
编号为兴银晋(最高保)2023-桃园-050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为原告与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最高额保证金额为 20000000 元,保证额

度有效期为 2023 年 12 月 2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20 日。并明确约定保证人对该最
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025 年 9 月 5 日,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张云升分别与原告签
署合同编号为兴银晋(最高保)2025-业务二部-020 号-1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兴银晋(最高保)2025-业务二部-020 号-2《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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