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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1 15:59:31 股吧网页版
同德化工: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01


证券代码:002360 证券简称:同德化工 公告编号:2025-115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执行阶段

2.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3.涉案的金额:《执行通知书》中列明的执行标的 11,542,889.2 元,执行费用 78,942.88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件处于执行阶段,由于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法院实际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本次案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传票》【(2025)沪 0115 民初 46543
号】等相关法律文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租赁”)诉讼本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将于 2025 年 7
月 1 日开庭审理。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5-037)。

后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平安租赁自愿达成诉前调解,
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25-058)。

近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科创”)因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租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
案,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5)沪 0115 执 29846号】。

二、《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关于申请执行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的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决定:限被执行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在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按照(2025)沪 0115 民初 46543 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

执行标的:11542889.2 元

执行费:78942.88 元

收款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开户银行:农行上海浦东分行联洋支行

账号:6228************960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件处于执行阶段,由于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法院实际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进展,积极配合司法程序。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执行通知书》【(2025)沪 0115 执 29846 号】。
特此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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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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