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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4 17:54:40 股吧网页版
同德化工: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5


证券代码:002360 证券简称:同德化工 公告编号:2025-125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2.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一审判决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长江联合金融租赁
有限公司支付租金 72,949,662.50 元、留购价款 100 元、截至 2025 年 11 月 10
日的逾期利息 1,205,074.15 元以及自 2025 年 11 月 1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的逾期利息、违约金 379,680.90 元、律师费损失 190,000 元、诉讼保全保险费损失 22,526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根据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较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德化工”)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科创”)、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爆破”)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5)沪 0115 民初 111045 号】、《民事裁定书》【(2025)沪 0115 民初 111045 号之一】,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于 2025 年 9 月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
法院传票》【(2025)沪 0115 民初 111045 号】等相关法律文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租赁”)诉讼本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同德爆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 2025 年 11 月10 日开庭审理。长江租赁请求判令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租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合计 72,949,762.50 元及
其他相关费用。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全资
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4)。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5)
沪 0115 民初 111045 号】、《民事裁定书》【(2025)沪 0115 民初 111045 号之
一】,公司与长江租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做出以下裁定:

原告: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友
诚路 149 号 45 层、46 层(实际建筑楼层为 39 层、40 层)01-08 单元。

法定代表人:邱鹤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铭,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跨越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云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西口镇焦尾城大茂口。

法定代表人:张富铨,董事长。

被告: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经济开发区紫檀街 39 号。

法定代表人:张云升,董事长。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磊,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涉案《融资租赁合同》《保证合同》《补充协议》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于法无悖,故依法成立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原告
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同德科创未依约按期履行给付租金的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同德科创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鉴于被告同德科创对原告的第一、二、四、五、六项诉讼请求不持异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三被告辩称违约金金额过高,应酌情予以调整,鉴于截至 2025年 11 月 10 日,原告已经以各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收
了逾期利息,故对于截至 2025 年 11 月 10 日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不应超过以各
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计算的金额,即 1,584,755.04 元(逾期利
息 1,205,074.15 元+违约金 379,680.90 元),故原告可主张的截至 2025 年 11
月 10 日的违约金不得超过 379,680.90 元。现原告在审理中自愿将违约金调低为3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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