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证券代码:002360 证券简称:同德化工 公告编号:2025-128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2.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一审判决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青岛华通融资租赁
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未付租金 83895361.14 元、留购价款 100 元及截至 2025 年 7
月 25 日的迟延违约金 1996484.9 元、《融资租赁合同》项下迟延违约金(以
83895361.14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7 月 26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万分
之五计算)、保全保险费损失 21750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根据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较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德化工”)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科创”)收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5)鲁 0212 民初 11526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于 2025 年 9 月收到《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
院开庭传票》【(2025)鲁 0212 民初 11526 号】等相关法律文书,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青岛华通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通租赁”)诉
讼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
开庭审理。华通租赁请求判令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华通租赁全部未付租金、留购价款、迟延违约金等暂计金额人民币 85,463,785.58元,请求判令公司及公司前董事长张烘先生对同德科创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7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
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7)。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5)鲁 0212 民初 11526 号】,公司与华通租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做出以下判决:
原告:青岛华通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 66 号二楼,法定代表人:种海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燕,系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璇,系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跨越大道,法定代表人:张云升。
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西口镇焦尾城大茂口,法定代表人:张烘。
被告:张烘,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磊,系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将案涉租赁物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动产权属统一登记,案涉租赁物权属明确。原告与被告同德科创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
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同德科创公司自 2025 年 4 月 26 日出
现逾期付款并拖欠租金未付之情形,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其按照合同约定宣布本合同项下租赁期限内所有剩余未付租金及留购价款全部立即到期,并要求被告支付未付租金及留购价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在案证据,被告同德科创公司 2025 年融字第 001 号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剩余未付租金数额为 83895361.14 元,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迟延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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