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德化工:同德化工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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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6-01-13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的
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查意见
经过审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格,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同意聘任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请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查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委员签名:
姚小民 张富铨 薛建兰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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