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6
证券代码:002360 证券简称:同德化工 公告编号:2026-007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2.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一审判决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
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 52,674,091.04 元、自 2025 年 10 月 18 日起至实际清
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到期未付租金 19,101,067.42 元未归还部分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律师费 80,000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根据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较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德化工”)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科创”)、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爆破”)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5)沪 0101 民初 21557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5 年 9 月,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同德爆破收到《上海市黄
浦区人民法院传票》【(2025)沪 0115 民初 115450 号】等相关法律文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租赁”)诉讼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同德爆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于
2026 年 1 月 12 日开庭审理。海通租赁请求判令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同
德爆破支付原告海通租赁全部剩余租金人民币 55,415,232.42 元、留购款
100.00 元;向原告海通租赁支付暂计至 2025 年 6 月 17 日的逾期利息人民币
52,183.36 元,以及自 2025 年 6 月 18 日起,以全部剩余租金 55,415,232.42 元
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暂计金额人民
币 55,467,515.78 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1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
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0)。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5)沪0101 民初 21557 号】,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同德爆破与海通租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以下判决:
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599 号。
法定代表人:毛宇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姣均,上海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跨越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云升,董事长。
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西口镇焦尾城大茂口。
法定代表人:张富铨,董事长。
被告: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经济开发区紫檀街 39 号。
法定代表人:张云升,董事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磊,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综合保税区)成都道 199 号 304。
法定代表人:周剑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波,员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同德科创公司签订的《融资回租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恪守约定并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同德科创公司将其设备转让给原告并租回使用,兼具融资与融物的属性,符合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现原告海通恒信公司已按约支付了租赁设备的转让价款,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取得了案涉租赁设备的所有权,被告同德科创公司亦占有并使用该租赁设备,故原告已履行了其合同义务。而被告同德科创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就租金加速到期日,原告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的日期作为向被告同德科创公司宣布租金提前到期的日期,并给予被告同德科创公司合理的期限,以 2025年 10 月 17 日作为被告同德科创公司履行全部未付款项的日期,于法无悖,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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