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2-24 17:02:03 股吧网页版
同德化工: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25


证券代码:002360 证券简称:同德化工 公告编号:2026-021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执行阶段

2.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3.涉案的金额:《执行裁定书》【(2026)沪 0101 执 1686 号】中列明的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53,925,854.40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件处于执行阶段,由于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法院实际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本次案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5 年 9 月,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公司”)
及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科创”)、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爆破”)因与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恒信”)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传票》【(2025)沪 0115 民初 115450 号】等相关法律文书。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于 2025 年 9 月 11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5-090)。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海通恒信诉讼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同德爆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于 2026 年 1 月开庭审理,后公司收到上述事
项的《民事判决书》【(2025)沪 0101 民初 21557 号】,一审判决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 52,674,091.04
元、自 2025 年 10 月 18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到期未付租金
19,101,067.42 元未归还部分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律师费 80,000
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
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07)。

近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同德爆破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6)沪 0101 执 1686 号】及《执行裁定书》【(2026)沪 0101 执 1686 号】。

二、《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1、《执行通知书》【(2026)沪 0101 执 1686 号】内容:

申请执行人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一案,(2025)沪 0101 民初 21557 号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的规定,责令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同德爆破履行下列义务:

被执行人支付 53,804,649.75 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应缴纳执行费人民币121,204.65 元。

2、《执行裁定书》【(2026)沪 0101 执 1686 号】内容:

申请执行人: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599 号。

法定代表人:毛宇星,董事长。

被执行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跨越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云升,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经济开发区紫檀街 39 号。

法定代表人:张云升,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西口镇焦尾城大茂口。

法定代表人:张富铨,董事长。

关于申请人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沪 0101 民初 21557 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