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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13 17:04:41 股吧网页版
同德化工: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14


证券代码:002360 证券简称:同德化工 公告编号:2026-027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原告认定的涉案金额为贷款本金3,000万元,欠息46,598.74
元,自 2025 年 12 月 31 日起到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利息、罚息、
复息及其他相关费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5 年 12 月,因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公
司”)未能如期偿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平阳路支行债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2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债务逾期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37),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云升先生作为上述借款的
担保人,持有的 6,150,000 股公司股份于 2026 年 2 月被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太原平阳路支行向法院申请司法冻结(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3 日披
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4)。

近日,公司因上述债务事项收到《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传票》【(2026)晋 0105 民初 5173 号】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诉讼本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将于 2026 年 3 月 24 日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265 号国信嘉园 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000792245750E。

负责人:辛亮

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西忻州市河曲县西口镇焦尾城大茂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000112220278L。

法定代表人:张富铨

被告:张云升,男,汉族,住址山西省河曲县文笔镇。

被告:张烘,男,汉族,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 3,000 万元,
欠息 46,598.74 元(截至 2025 年 12 月 30 日的利息,罚息,复息),以及自 2025
年 12 月 31 日起到实际偿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

2、判令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告费、送达费、公证费、保全费、执行费等所有费用。

3、判令被告张云升、被告张烘对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原告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25 年 6 月 24 日,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太原分行签订编号为 351HT250620T002168《借款合同》,约定原告为同德化工提供流动资金贷款,贷款金额 3000 万元,贷款期限 6 个月,贷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归还原告存量融资,贷款利率以定价日前 1 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准利率(3%),加 130 个基本点(BPs,即 4.3%),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还本,计息与结息方式为每季末月 20 日;未按期偿还贷款的,对其未偿还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改按原利率基
础上加收 50%(6.45%)。为保证《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被告张云升、
被告张烘分别于 2025 年 6 月 24 日向原告出具了编号为 351HT250620T00216802
号,351HT250620T00216801 号《不可撤销担保书》及《承诺函》,二人在明确知道《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的用途为“以新贷偿还/转化旧贷”下,自愿为同德化工在《借款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5 年 6 月 27 日,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人民币 3000 万元,期限 6 个月,
到期日为 2025 年 12 月 25 日。同德化工在贷款期限内按时履行还息义务,但贷
款到期之日,同德化工未能依约偿还原告贷款本息。截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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