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8
证券代码:002360 证券简称:同德化工 公告编号:2026-028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原告认定的涉案金额 94,817,843.93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近日,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科创”)、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爆破”)收到《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传票》【(2026)晋 0106 民初 3363 号】等相关法律文书,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以下简称“山西银行”)诉讼本公司金融借
款合同纠纷一案将于 2026 年 4 月 13 日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 189 号。
法定代表人:郝佩虹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 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西口镇焦尾城大茂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2220278L。
法定代表人:张富铨,职务:董事长。
被告二: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经济开发区紫檀街 39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00563598771F。
法定代表人:张云升,职务:董事长。
被告三: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原平经济开发区跨越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81MA0LHWEEX0。
法定代表人:张云升,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张云升,男,汉族,住址山西省河曲县文笔镇。
被告五:张烘,男,汉族,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二)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前到期;
2、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9400 万元;
3、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欠付利息 792030.56 元(计至 2026 年 2 月 25 日);
4、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复利 3159.20 元(暂计至 2026 年 2 月 25 日),并
继续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完毕日止;
5、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借款逾期罚息 2654.17 元(暂计至 2026 年 2 月 25
日)并继续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完毕日止;
6、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 20000 元;
7、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一支付原告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8、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三)原告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25 年 8 月 11 日,原告与被告一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BC2025081100000062 的《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 94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2025年8月12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编号为BC2025081200000135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明确约定:贷款金额为 9400 万元,贷款期限为 24
个月,自 2025 年 8 月 12 日起至 2027 年 8 月 12 日止,货款年利率为 4.9%,按
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 20 日,货款用途为归还合同编号为 BC2022081200000127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所欠货款本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 2025 年 8 月12 日按约履行了放款义务。
为保障上述债权实现,原告分别与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根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 13.1.1 条、13.1.12、13.1.13 条、13.1.14
条约定,借款人项下货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若借款人生产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影响合同下义务履行的: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可能影响合同下义务履行的等预期违约情形,第 13.2.5 条约定贷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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