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证券代码:002360 证券简称:同德化工 公告编号:2026-055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山西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山西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23 号)《关于对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张烘、张云升、邬庆文、金富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张烘、张云升、邬庆文、金富春:
经查,我局发现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信息披露方面
1.公司 2024 年半年报、三季报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财务费用等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2.公司部分自建职工住房销售款由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张烘占用,公司已收回占用款及利息。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上述资金占用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三条第一款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下同)第三条的规定。
二、内控方面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内控机制不健全,个别子公司、被投资企业预付账款等往
来款项长期未收回,公司未实施有效管控。
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 号一一组织架构》第十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6 号一-资金活动》第十五条的规定。
张云升、张烘先后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张烘作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邬庆文作为总经理,金富春作为财务总监,对上述违规情形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四条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 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对张烘、张云升、邬庆文、金富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充分汲取教训,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完善财务管理和对外
投资内部控制,全面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并在 2026 年 5 月 31
日前予以改正,同时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1、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山西证监局的要求,深刻反思、积极整改,充分汲取教训并引以为戒,严格按照山西证监局的要求及时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2、本次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将继续有序开展。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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