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5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监管的规定,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客观评价其有效性,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推进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工作。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助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需说明的是,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性,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同时内外部经营环境、监管政策等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基于本次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存在两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基准日至本报告发出日,未发生其他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本次内部控制评价遵循风险导向原则,覆盖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全部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对应指标比例均为100%,不存在评价范围重大遗漏及法定豁免情形。
评价范围涵盖公司治理、资金管理、财务报告、工程项目、采购业务、销售业务、投融资管理、子公司管理、关联交易、内部监督、信息披露、信息系统等所有核心业务流程与高风险领域,重点核查资金管控、管理层履职、内部制衡、信息披露等关键环节,全面排查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缺陷。
(二)内部控制评价依据及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证券监管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规模、行业特点及风险管理要求,制定明确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分别设定定量、定性认定标准,除非财务报告定量标准根据公司资产规模的增加有调整外,其他标准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内部控制缺陷可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利润总额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合并利润总额的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达到或超过合并利润总额的1%但小于6%,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达到或超过合并利润总额的6%时,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相关的,以资产总额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合并资产总额的0.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达到或超过合并资产总额的0.1%但小于0.5%,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达到或超过合并资产总额的0.5%时,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严重影响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而导致企业无法及时防范或发现严重偏离控制目标的情形。
(1)控制环境无效;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3)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并对主要指标做出超过 10%以上的修正);
(4)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5)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重要缺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1)未依照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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