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王军(已离任)
本人作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5年度,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坚持诚信、勤勉、尽责、忠实地履行职务,审慎行使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权利,积极参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5 年度本人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1、本人基本情况
本人王军,男,1966 年 12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级律师。
现为太原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和山西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山西壶化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在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任期
届满离任。
2、独立性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控制的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1、出席董事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出席董事会 3 次,以现场方式出席董事会 2 次,以通讯方式
出席董事会 1 次。
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表示同意,无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形。
2、出席股东会情况
2025 年,本人亲自出席了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认真审阅了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对需要发表意见的议案均发表了意见。
3、在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规定,在公司现场办公超过 15 天,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和执行情况,了解日常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并以微信、电话、邮件、现场会议等多种形式与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持沟通和联系,认真听取公司相关汇报,在充分了解公司情况后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为公司未来经营和发展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4、积极参与年报审计工作
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参与公司年报编制期间相关工作,了解、掌握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和审计进展情况,沟通协调审计工作,有效督促了审计进程,确保了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5、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未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未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未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未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等情况。
6、勤勉尽责、独立审慎、认真履职
报告期内,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参加董事会会议,认真审阅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并对关联交易、关联方资金占用、利润分配、董事和高管聘任等事项进行核查,全面了解公司生产运营情况,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7、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2025 年度,本人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行使表决权;向董事会递交了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在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本人会前均认真阅读审议议题材料,并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全年履职天数超过十五日。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本人重点关注了关联交易事项,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交易价格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及公允性要求。
2、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上述报告的编制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对应报告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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