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2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管理,明确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收集、报告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子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在可能发生、将要发生或正在发生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事项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适用)、高级管理人员和所任职务可以获取、知晓子公司重大事项的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适用)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适用)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知公司有关重大事项的人员。
第五条 公司各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规定,指定专人为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确保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公司董事长;确保公司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重大事项。各子公司的报告义务人对本单位的重大事项报告负有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悉重大事项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信息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具体包括:
(一)会议事项
1、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的召开通知、会议决议和记录;
2、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3、董事会、股东会的召开通知(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会议决议和记录;
(二)应报告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属于应报告事项);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的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2项、第3项、第4项、第7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三) 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第七条(二)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