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2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程序,为公司选拔合资格的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四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 1/2。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任命和解聘。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提名一名独立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提名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工作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该工作制度履行相关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 定期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
面),并就任何拟作出的变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评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三) 拟订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候选人、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
选;对董事候选人、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提名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和各专业委员会
主席除外)委员人选;
(六) 拟订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后备人才的培养计划。
(七)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被赋予充分的资源以行使其职权。提名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董事会、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充分的支持,并对其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回答。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支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及时向提名委员会提供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信息。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 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提名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 定期或按照董事会工作安排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按需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独立董事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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