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证)字[2022]060-6 号
二〇二六年四月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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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隆基机械/公司 指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激励 指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
《考核管理办法》 指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激励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业务办理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
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存在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证)字[2022]060-6 号
致: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据本所与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机械”“公司”或“上市公司”)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隆基机械的委托,担任隆基机械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就隆基机械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发表法律意见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以下简称“查验”),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本次股权激励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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