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7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在《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切实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设置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公司总经理。
公司设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岗位,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委派、聘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必须专职,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企业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连聘可以连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除向关联人提供担保外,审批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三十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审批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下的关联交易;
(九)根据制度规定,决定公司员工的聘任、升级、加薪、奖惩与辞退;
(十)根据公司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投资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提出公司融资方案;
(十二)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三)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 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以下的非关联交易事项(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