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括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及报送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等。
第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
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
秘书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未经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
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六)公司未能清偿到期的重大债务违约情况;
(七)公司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八)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公司证券市场再融资计划;
(十一)公司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债券;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五)公司董事长、1/3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六)公司盈利预测;
(十七)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八)《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十九)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二十一)公司重大资产的抵押、出售、转让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二十二)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
(二十三)收购或者兼并;
(二十四)合并或者分立;
(二十五)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
(二十六)公司的远景规划及短期重大经营计划;
(二十七)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二十八)公司重大关联交易;
(二十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三十)公司减资、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三十一)公司被有关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三十二)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三十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三十四)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三十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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