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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7 16:11:29 股吧网页版
融发核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证券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证券的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证券的,视作本人所为,应遵守本办法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证券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证券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相关事项。

第二章 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七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当解除限售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 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在买卖前3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一)并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确认。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后,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无异议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附件二),并于《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将其交与问询人,并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所属地方证监局申报备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证券的交易行为。

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对《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证券的当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填写《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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