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产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理财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理财”是指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为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原则,以闲置的自有资金通过银行理财、信托理财、证券公司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资金运作及管理,在确保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中低风险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理财交易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具体如下:
(一)资金来源应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不挪用募集资金,不挤占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
(二)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理财产品业务。
(三)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理财业务额度内和投资范围内进行。理财额度可循环使用,不限次数。在有效期限内,理财业务未到期余额不得超过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四)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五)理财业务产品的管理人、受托人及底层资产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自律处分措施,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不得是全国征信系统中的失信被执行人。
(六)投资范围及品种为中短期、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金融机构
理财产品,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国债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凭证、信托计划及其他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理财对象及理财方式。不得投资无担保债券。不得购买以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种为主要底层资产的非保本理财产品或资产管理产品。不得购买任何境外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或由境内机构销售的境外机构的理财产品。
(七)任一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得超过 24 个月。
(八)应严格按《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业务监管、风险控制、核算管理和信息披露执行,充分防范风险。
(九)投资规模应与公司的闲置自有资金规模、资金使用计划、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避免投资过于集中。
第二章 理财业务的管理权限
第四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理财业务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理财业务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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