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 50%以上的股权比例,或持股比例虽未超过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等方式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及股权处置等股东权利,并负有对子公司进行指导、监督和提供相关协助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对子公司主要从章程制订、人事管理、财务、经营决策、信息披露管理、内部审计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七条 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或审计委员会)。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委派或选举董事(如子公司未设董事会,则为执行董事,以下皆同)及监事,并通过该等人士对子公司行使其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八条 公司依照子公司章程规定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管人选作出适当调整。子公司设董事会的,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由母公司委派;子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的,由母公司委派。子公司设监事会的,其监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由母公司委派;子公司不设监事会的,监事由母公司委派。子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由母公司委派,半数以上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管人员由母公司委派。
第九条 由公司委派或提名的董事按其所在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子公司股东会负责,出席子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在子公司董事会上按照公司的决策或指示依法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子公司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通知方式、议事规则等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并应当事先征求母公司的意见。
第十条 由公司派出的监事按其所在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包括检查子公司财务,对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子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子公司股东会及公司汇报。
第十一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任职岗位的职责,同时应将子公司经营、财务及其他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反馈。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和所任职的子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所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所任职的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给子公司或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和所有职员花名册及变动情况及时向公司备案。子公司管理层、核心人员的人事变动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并备案。
第三章 经营决策管理
第十四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接受公司的指导、监督。
第十六条 子公司应于每年度结束前由总经理组织编制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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