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二章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
第五条 公司应当对外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其他定期报告根据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完成并披露。
第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制定。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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