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及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是指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其中,证券投资包括上市公司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信托产品投资仅限于有抵押或有担保的低风险信托产品。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但无担保的债券投资仍适用本制度;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 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的投资;
(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1、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2、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投资额在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的除证券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3、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如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的,保荐机构应就公司证券投资事项出具明确同意意见。
第六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以各类风险投资的发生额总和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条 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担保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投资金额在人民币 1 亿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参照本制度关于风险投资的一般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公司应在设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信息。如公司在证券投资前已设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公司应在披露证券投资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
第九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管理部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管理部门由公司根据风险投资项目类别进行指定。
第十二条 风险投资项目运作和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成立专门小组开展工作。公司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运作和管理部门,开展风险投资项目的实施及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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