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了《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在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公司未来发展规划、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资金需求、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和透明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认真听取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的长远利益及可持续发展,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5-2027 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政策。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应优先采取现金分配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有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现阶段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公司在弥补亏损(如有 )、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如需)后,除特殊情况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外,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前述“特殊情况”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有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3)分红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并注销的,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因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或者公司有重大资金支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和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 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当公司满足前述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时,需就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合理因素进行说明。
(五)公司现金分红的差异化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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