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8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期权、调整行权价
格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 0707 第 0628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期权、调整行权价格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 0707 第 0628 号
致: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华创”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北方华创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 年激励计划”)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4 年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 2024 年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调整行权价格及数量,并就 2022 年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以下简称“本次行权”)及注销部分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调整行权价格及数量(与公司 2024 年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调整行权价格、数量合称“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4 年激励计划》”)、《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 年激励计划》”)《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22 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相关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对北方华创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北方华创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或证言作出判断;
3.北方华创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本所律师根据核查和验证的结果,就本次行权、本次注销及本次调整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行权、本次注销及本次调整履行的主要程序
(一)2022 年激励计划已履行的主要程序
1.2022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
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前述议案已经于公司 2022 年 7 月 4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2022 年 6 月 21 日,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电控”)
出具《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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