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30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股份变动申报的具体程序:
(一)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或涉及其他股份申报事项,须在一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资本证券部书面申报有关情况。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资本证券部收到的申报信息,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则的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出现未及时申报股份变动信息而导致本公司无法及时履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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