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 年 10 月 30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专款专用,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四条 针对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全面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八条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严格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将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
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具体使用募集资金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投资时,必须严格遵守公
司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由具体使用部门(单位)根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提出申请,由财务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行实质性审核,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
进行的情形时,相关部门必须将实际情况及时向执委会主席、董事会报告,详细说明原因,并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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