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8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
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维护股东利益,根据《公司法》《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如下属子公司为上市公司的,优先适用其上市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下属子公
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实际控制的子公司,下同)提供的担保。公司下属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具体种类可能是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等因向银行申请授信而提供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任何
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得对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不得对参股
企业超股比提供融资担保。
第八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原则上应当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下属子公司和参股
企业提供担保。确因业务需要对下属子公司超股比提供担保的,应经过必要的审批,且对超股比担保额原则上应由其他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有变现价值且易于变现的资产用于反担保;对下属上市公司、少数股东含有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基金的企业提供超股比担保且无法取得反担保的,应经过必要的审批。在符合融资担保监管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取向被担保人收取合理担保费用等方式防范代偿风险。
第九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对经营状况非正常企业提供担保。经营状
况非正常企业主要是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
(一)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活动净现金流为负(建设期企业除外)或资不抵债;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
(三)存在融资不良记录;
(四)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并对其偿债能力具有实质不利影响;
(五)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
(六)其他认定的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
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一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
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执行委员会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
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
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
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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