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3-23 18:27:21 股吧网页版
北方华创: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2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 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6]字 0323 第 0151 号
致: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华创”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北方华创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 年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2022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以下简称“本次行权”)条件成就以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 年激励计划》”)《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22 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相关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对北方华创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北方华创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或证言作出判断;

3.北方华创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本所律师根据核查和验证的结果,就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履行的主要程序

(一)2022 年激励计划已履行的主要程序

1.2022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
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前述议案已经于公司 2022 年 7 月 4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2022 年 6 月 21 日,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电控”)
出具《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京电控绩效字[2011]134 号),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3.2022 年 7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4.2022 年 7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5.2023 年 3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