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修订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规范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充分调动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稳健、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所适用范围为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由董事会聘任的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已在其它公司领取报酬的公司董事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章 分配原则
第三条 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原则
(1)权责利统一,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2)收入水平与公司业绩及分管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3)考虑公司长远利益,立足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4)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结果与过程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业机构,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应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应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请董事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获得董事会的批准后,应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五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七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1)工资总额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全体员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及各类津贴、补贴等。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与市场发展相适应,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3)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4)公司出现业绩由盈利转为亏损或亏损扩大的情况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需要相应下降,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八条 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执行年薪制,其年度综合收入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超额业绩奖励、长期激励四部分组成。
第九条 基本年薪
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所处行业、企业类型、利润规模以及上一年度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和未来一年承担的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目标,结合公司年薪等级标准提出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年薪水平的提议,随年度考核指标建议报告一并提交进行审议批准。
第十条 绩效年薪
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基数×绩效考核系数M
绩效年薪基数根据不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能和经营目标参照基本年薪的一定比例确定。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根据与公司董事签署的《XXXX年度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进行考核,确定绩效考核系数M,报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确定。
根据与高级管理团队签署的《XXXX年度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进行考核,确定绩效考核系数M,报董事会确定。
第十一条 超额业绩奖励
超额业绩奖励是针对承担经营任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所辖的管理团队设立,须超过董事会当年设定的业绩目标方可从超额完成的净利润中核算发放,具体奖励方案由董事会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长期激励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可以针对高级管理团队采取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长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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