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5
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正前条款 修正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由山东丽鹏包装有限公 其他有关规定由山东丽鹏包装有限公 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简称“公司”)。
公司在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注册登 公司在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注册登 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60026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526403D。 为:91370600265526403D。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85,209,283 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1,085,209,283 元。
1,085,209,283 元。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
事或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裁辞任
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
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具有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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