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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8 03:29:28 股吧网页版
亚厦股份: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8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调整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黄龙世纪广场C区九层邮编:310007
电话:0571-87901648传真:0571-87901646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厦股份”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调整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保证其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均与原件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所评述的事项,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且仅就与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调整有关的法律问题,根据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调整而编制的相关文件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调整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的批准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已取得的批准如下:

(一)持有人会议审议情况

2026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二次持有人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2026 年 4 月 23 日,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第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调整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参与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董事已回避表决。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6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
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相关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的事宜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的主要内容如下:

调整前 调整后

九、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委员会

(三)管理委员会行使的职责 (三)管理委员会行使的职责

…… ……

8.行使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职责,包 8.行使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职责,包
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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