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提
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编制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股东会、股东、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列
席股东会会议的有关人员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自然人或
其他组织。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
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
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五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
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六条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年度股东会可讨论股东会议事规则和决定《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2、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3、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5、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6、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7、修改《公司章程》;
8、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义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9、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10、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11、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交易;
12、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3、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14、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发生本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交易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以特别决议通过。已按前述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
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担保除外)达到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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